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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04执120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赵旭亮与哈尔滨市公共汽车总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旭亮,哈尔滨市公共汽车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04执1206号申请执行人赵旭亮,男,汉族,住哈尔滨市道外区。被执行人哈尔滨市公共汽车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香槟路30号。法定代表人孙利君,职务经理。关于申请执行人赵旭亮与被执行人哈尔滨市公共汽车总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外民一初字第22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外民一初字第220号民事判决书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付建新代理审判员  王惠民代理审判员  刘邦胤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晓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