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7民初1167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深圳市高派印刷制品有限公司与创丰文具制品(深圳)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高派印刷制品有限公司,创丰文具制品(深圳)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粤0307民初11677号 原告深圳市高派印刷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xx,广东深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创丰文具制品(深圳)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叶xx。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高派印刷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创丰文具制品(深圳)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高派印刷制品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冻结被告创丰文具制品(深圳)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共计xx元(人民币,下同)的财产,并由担保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高派印刷制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创丰文具制品(深圳)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xx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郑 丽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朱宏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