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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7民初1167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深圳市高派印刷制品有限公司与创丰文具制品(深圳)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高派印刷制品有限公司,创丰文具制品(深圳)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粤0307民初11677号 原告深圳市高派印刷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xx,广东深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创丰文具制品(深圳)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叶xx。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高派印刷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创丰文具制品(深圳)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高派印刷制品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冻结被告创丰文具制品(深圳)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共计xx元(人民币,下同)的财产,并由担保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高派印刷制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创丰文具制品(深圳)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xx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郑 丽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朱宏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