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591民初117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常永梅与王建勇、李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永梅,王建勇,李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591民初1172号原告:常永梅。被告:王建勇。被告:李君。本院在审理原告常永梅诉被告王建勇、李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常永梅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常永梅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身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永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8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常永梅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天佳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解文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