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1刑更1373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岩硬犯故意杀人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岩硬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1刑更13736号罪犯岩硬,男,1982年6月20日出生,傣族,云南省景洪市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三年四月三日作出(2003)西法刑初字第1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硬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三年九月二十二日以(2003)云高刑终字第99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改判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因没有故意犯罪,于二○○五年十月三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6)云高刑执字第127号裁定书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七年十月三十一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7)云高刑执字第4572号裁定书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二○○九年十月三十一日、二○一一年十月三十一日、二○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二○一四年三月十八、二○一五年六月十八经本院五次裁定共减刑六年零四个月。执行机关云南省第一监狱于二○一六年七月二十九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岩硬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岩硬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3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表扬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岩硬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依法对其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岩硬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07年10月31起至2020年7月3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本裁���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刀文兵审 判 员 赵 敏代理审判员 褚玉春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顾 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