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226执97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赵丁雷与陈德顺执行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丁雷,陈德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226执978号申请执行人赵丁雷,男,1985年8月23日出生,驾驶员,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被执行人陈德顺,男,1977年12月12日出生,驾驶员,住安徽省颍上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颍上县人民法院(2015)颍民一初字第02059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传票,现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颍上县人民法院(2015)颍民一初字第0205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刚二0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