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323民初267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夏忠成、赵金山等与沈红伟、安徽中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忠成,赵金山,王彬,刘自龙,董怀春,冉永民,刘电兰,王蕴玉,庄康,沈红伟,安徽中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23民初2670号原告:夏忠成,男,汉族,1969年9月27日出生,现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原告:赵金山,男,1977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原告:王彬,男,汉族,1977年9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原告:刘自龙(刘杰),男,汉族,1964年4月21日出生,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现住。原告:董怀春,男,汉族,1965年9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现住。原告:冉永民,男,汉族,1977年3月2日出生,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现住。原告:刘电兰,女,1952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现住。原告:王蕴玉,女,1971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原告:庄康,男,汉族,1986年6月1日出生,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被告:沈红伟,男,汉族,1966年8月26日出生,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被告:安徽中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23786502220C。法定代表人:曹文仕,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夏忠诚、赵金山、王彬、刘杰、董怀春、冉永民、刘电兰、王蕴玉、庄康与被告沈红伟、安徽中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因被告沈红伟涉嫌刑事犯罪,现被羁押于灵璧县看守所,人身自由受到限制无法到庭应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代理审判员 赵 芸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余鹏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