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4民初1827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罗武忠与张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武忠,张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4民初18278号原告罗武忠,住址深圳市福田区。被告张涌,住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当事人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武忠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郑 玉 琴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蔡穗(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