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1122民初0208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13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郭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陇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122民初02088号原告:杨某某,男,1960年6月17日生。被告:郭某某,女,1964年8月5日生。原告杨某某诉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8日立案。原告杨某某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鹤敏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史文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