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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51民初233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肖芳玲与李万平,秦秀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芳玲,李万平,秦秀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四十一条

全文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151民初2332号原告肖芳玲,女,1968年6月20日出生,汉族。被告李万平,女,1972年2月2日出生,汉族。被告秦秀建,男,1977年4月4日出生,汉族。原告肖芳玲诉被告李万平、秦秀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朱丹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7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肖芳玲、被告李万平、秦秀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肖芳玲诉称,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09年3月初,被告秦秀建驾车与被告李万平外出,因车祸致被告李万平瘫痪,属于一级残疾人,生活不能自理。于是二被告与原告肖芳玲商定:让肖芳玲每月借支2000元作为被告李万平及照顾她的护理人员的生活费用。直到2012年12月,二被告共欠原告92000元。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无钱给付,并于2016年4月8日向原告出具了一份欠条。现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归还原告借款920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被告李万平答辩称,借款属实,同意偿还借款,现无力还款。被告秦秀建答辩称,借款不属实,不同意偿还借款。经审理查明,二被告系夫妻关系。被告李万平系肢体一级残疾人,瘫痪在床,生活无法自理。2009年3月起,被告李万平便在原告肖芳玲处借款,用于平时生活费用以及护理工人的工资。2016年4月8日,被告李万平向原告肖芳玲出具欠条一张,载明:“今欠肖芳玲帮助垫付的生活费92000元整。每年垫付的金额和时间:2000元/月.从2009年3月份-2012年12月止。共计生活费用金额的大写为:玖万贰仟元整。欠款人:李万平2016年4月8日”。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原告向法庭提供了重庆市铜梁区虎峰镇人民政府和重庆市铜梁区XX镇XX社区居民委员会派出所联合出具的证明一份、重庆市铜梁区虎峰镇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证明一份、结婚证、残疾证,借款清单等证据存卷为据,经庭审质证,本院对原告出示证据材料的真实性予以采纳。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同时法律还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由夫妻双方负连带偿还责任。本案被告李万平向原告肖芳玲借款92000元属实,因此本院依法支持被告归还借款本金92000元。因被告李万平、秦秀建系夫妻关系,因此二被告就以上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万平、秦秀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归还原告肖芳玲92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100元,减半缴纳1050元,由被告李万平、秦秀建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仍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本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代理审判员  朱丹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