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26民初226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邱某某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邱某某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签发人:核稿人:拟稿人:焦明建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6民初2269号原告王某某。被告邱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邱某某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段海鲁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焦明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