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2刑终8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陈某、叶某非法拘禁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景德镇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某,叶某
案由
非法拘禁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2刑终87号原公诉机关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某,男,1991年1月14日出生,身份证号3503221991********,汉族,大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为福建省仙游县赖店镇玉山村上巷**号。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5年12月26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2月1日被逮捕。原审被告人叶某,男,1995年4月16日出生,身份证号130535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为河北省邢台市临西县东枣园乡汪江村**号。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5年12月26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2月1日被逮捕。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审理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叶某、陈某犯非法拘禁罪一案,于2016年5月18日作出(2016)赣0203刑初13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叶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被告人陈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陈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陈某撤回上诉。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2016)赣0203刑初137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沈晓洁审 判 员 罗明华代理审判员 罗慧青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曾凡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