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702民初107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赣州永固高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赣州核工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赣州永固高新材料有限公司,赣州核工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02民初1073号之一原告:赣州永固高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沙河工业园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26620473506。法定代表人:李世锋,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晖,江西南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赣州核工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青年路4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0662004756X。法定代表人:汤国平,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原告赣州永固高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赣州核工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赣州永固高新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赣州永固高新材料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160元,减半收取计1580元,财产保全费1370元,合计2950元,由原告赣州永固高新材料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吴 芬代理审判员 钟 君代理审判员 赵盈慧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