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234财保44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6
案件名称
黄小林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黄小林,向小群,范承田,向明华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4财保447号申请人黄小林,男,汉族,1963年3月10日出生,住重庆市开州区。被申请人向小群,女,汉族,1967年8月10日出生,住重庆市开州区。被申请人范承田,男,汉族,1966年3月10日出生,住重庆市开州区。被申请人向明华,男,汉族,1972年1月12日出生,住重庆市开州区。本院审理申请保全人黄小林与被申请保全人向小群、范承田、向明华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黄小林以其与被申请人向小群、范承田、向明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即将向本院提起诉讼,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为由,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黄小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黄小林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田彬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彭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