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民辖终105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12
案件名称
戴德梁行房地产咨询(上海)有限公司诉上海欣盛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戴德梁行房地产咨询(上海)有限公司,上海欣盛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民辖终105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戴德梁行房地产咨询(上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国正,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欣盛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群辉,董事长。上诉人戴德梁行房地产咨询(上海)有限公司因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2016)沪0120民初1051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戴德梁行房地产咨询(上海)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上诉人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约定的合同履行地在上海市奉贤区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缺乏必要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乔 林代理审判员 郑康瑜审 判 员 俞 敏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崔琼韵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