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31民初71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原告陈二板、郭保英、张韵、张昊与被告李红龙、李仙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曲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望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望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二板,郭保英,张韵,张昊,李红龙,李仙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曲阳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望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31民初718号原告:陈二板,山西省繁峙县人。原告:郭保英,山西省繁峙县人。原告:张韵,山西省繁峙县人。法定代理人:郭保英,山西省繁峙县人。原告:张昊,山西省繁峙县人。法定代理人:郭保英,山西省繁峙县人。四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向军,河北万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红龙,男,河北省保定市阜平县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德红,阜平县阜平镇人。被告:李仙富,河北省保定市阜平县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德宏,阜平县阜平镇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曲阳支公司。住所地:曲阳县恒州镇太行路中段***号,主要负责人:吴向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洋,河北金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亚,河北金房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二板、郭保英、张韵、张昊与被告李红龙、李仙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曲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4日立案。原告陈二板、郭保英、张韵、张昊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二板、郭保英、张韵、张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二板、郭保英、张韵、张昊撤诉。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计3650元,由原告陈二板、郭保英、张韵、张昊负担。审判员 桑占全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盼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