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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28民初108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名称

兰社春与刘付美、李建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社春,刘付美,李建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肥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28民初1085号原告:兰社春,男,1958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肥乡县。被告:刘付美,女,1969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肥乡县。被告:李建刚,男,1972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肥乡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兰社春诉被告刘付美、李建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兰社春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兰社春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元,减半收取11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邢长缨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史小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