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121民初110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任国兰与刘广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舞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国兰,刘广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舞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121民初1108号原告任国兰,男,1954年12月10日生,汉族。被告刘广卫,男,1982年3月29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任国兰与被告刘广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任国兰于2016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任国兰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国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任国兰负担。审判员 郜飞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