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民辖终157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0
案件名称
伟力驱动技术(深圳)有限公司与佛山市顺德区盈丰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芜湖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佛山市顺德区盈丰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伟力驱动技术(深圳)有限公司,芜湖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票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民辖终157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顺德区盈丰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志坚。被上诉人(���审原告):伟力驱动技术(深圳)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慧文,董事长。原审被告:芜湖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国林。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盈丰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因票据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2016)渝0106民初4037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认为,上诉人住所地在佛山市顺德区,本案应由上诉人住所地法院管辖,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未进行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票据支付地在重庆市××区,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故一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劲松审 判 员 杨超凡代理审判员 周盛春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杜万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