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22民初175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13
案件名称
原告管荣章、张问松与被告张修泉收养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管荣章,张问松,张修泉
案由
收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1998年)》:第六条,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1322民初1757号原告管荣章,女,郯城县重坊镇龙华村*组,居民。原告张问松,男,郯城县重坊镇龙华村*组,居民。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峰,山东陈晓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修泉,男,郯城县重坊镇龙华村*组,居民。原告管荣章、张问松与被告张修泉收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管荣章、张问松及其委托代理人陈晓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修泉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管荣章、张问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养父母、养子女关系;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01年7月18日,与被告的父母达成口头协议,由原告收养被告。被告由原告自2001年7月18日收养后抚育至今。没有依法办理收养手续,只是形成事实收养关系。现被告已成年。原、被告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被告张修泉未到庭、未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二原告系夫妻关系,于1989年10月11日生育长女张敏,于1992年2月8日生育子女张亚运,于1998年1月1日生育三女儿张亚运。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及相关证据证实,均已记录在卷。本院认为,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可收养子女:1、无子女;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4、年满三十周岁。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本案争议的焦点为: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收养关系。二原告称是在2001年7月18日收养被告,在此之前二原告已经生育三个女儿,因此,二原告不符合收养法规定的收养人条件,二原告主张的与被告之间的收养关系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认定。二原告称,与被告形成事实收养关系,根据收养法规定,收养关系成立,需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二原告的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告管荣章、张问松请求判令解除与被告张修泉的养父母、养子女关系诉讼请求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管荣章、张问松的诉讼请求。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朱 冰审 判 员 郑海港人民陪审员 张 伟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许雪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