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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323民初517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王某与薛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薛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23民初5170号原告:王某。被告:薛某。原告王某与被告薛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2日立案。原告王某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计12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南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徐文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