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津0112执125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谭美文、王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美文,王江,宋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2执1255号申请执行人谭美文,女,1995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被执行人王江,男,1969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被执行人宋志,男,1984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本院在执行谭美文与王江、宋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潘晓勇审判员  李春祥审判员  李相新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