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230执异1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16
案件名称
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崇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西煤炭运销集团曲阳煤炭物流有限公司,上海昊阁实业有限公司,中储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十条
全文
崇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230执异15号申请执行人:山西煤炭运销集团曲阳煤炭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曲阳县。法定代表人:秦仰华。委托代理人:李红俊,上海衡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上海昊阁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法定代表人:陈曦,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贺欣,上海市树声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中储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七里河区。法定代表人:宝叶,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XX龙,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斌,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西煤炭运销集团曲阳煤炭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西煤炭曲阳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昊阁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昊阁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山西煤炭曲阳公司提出书面申请,要求追加中储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储国际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听证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山西煤炭曲阳公司称,中储国际公司原系中储国投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储国投公司)的控股股东。中储国投公司在与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上诉期间,于2016年1月6日向上海市崇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减资申请,中储国际公司原投入到中储国投公司的注册资本人民币36,000万元以减资退股的方式退出。股权变更后,中储国投公司的注册资本金仅为人民1,000万元,公司类型变更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此外,中储国际公司向上海市崇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了有关债务清偿及担保情况说明,确认对中储国投公司的债务承担担保责任。申请执行人认为,中储国投公司明知存在未清偿债务,却不向其通知上述变更事项,也未向其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这一行为直接导致其货款无法得到清偿,严重侵害了其合法权益,故依法申请追加中储国际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为证明其主张,申请执行人向法院提交了中储国投公司档案机读材料、有关债务清偿及担保情况说明、关于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会决议、国商汇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决定、中储国投公司章程等证据。被执行人昊阁公司称,根据公司章程,中储国际公司的出资时间为2016年12月31日前,不存在出资违约行为;中储国际公司的减资行为是按照法律法规通过公告程序进行的,符合法律规定;被执行人减资后又进行了增��,而且新股东已经履行了现金出资义务,被执行人有还款能力,故不同意追加中储国际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被执行人为证明其主张,向法院提交了登载于《青年报》的减资公告、昊阁公司章程、内资公司变更(备案)登记及档案机读材料、3.6亿实缴出资投资说明等证据第三人中储国际公司称,昊阁公司减资程序合法,不存在出资不实或抽逃出资的行为,即使昊阁公司减资程序存在瑕疵,也应通过诉讼方式明确其承担的责任;第三人出具的担保材料是昊阁公司的申报材料,不构成承担义务的依据,更不能成为追加第三人为本案被执行人的依据;昊阁公司增资后具有还款能力,不符合《执行规定》第80条“被执行人无财产清偿债务”这一前提条件,故不同意申请执行人的追加请求。第三人为证明其主张,向法院提交了准予变更(备案)登记通知书、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东(发起人)出资情况、验资报告及其他相关证据。本院查明,2015年11月21日,中储国投公司在《青年报》刊登减资公告,内容为“减资:中储国投实业有限公司经股东会决议将原注册资本37000万元人民币减至1000万元人民币,特告”。2016年1月6日,中储国投公司申请减资登记,注册资本减至1,000万元,1月18日,崇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资本变动进行了备案。同年1月12日,河源赖茅古坊酒业有限公司、大连永通能源有限公司、怀仁县同煜华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三方作出股东决定,将公司注册资本由1,000万元增至37,000万元,增加大连永通能源有限公司和怀仁县同煜华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为公司股东,公司增加注册资本后,股东出资额为河源赖茅古坊酒业有限公司1,000万元、大连永通能源有限公司10,000万元、怀仁县同煜华煤业有限责任公司26,000万元,当日,中储国投公司通过新的���司章程,确定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7,000万元。同年2月18日,中储国投公司申请增资登记,注册资本增至37,000万元。2月18日,深圳中兴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其中第三段“经我们审验,截至2016-2-18止,贵公司股东本次实缴资本人民币¥360,000,000.00元,以货币方式已流入贵公司资产项下”、第四段“…截至2016-2-18止,贵公司累计实收资本为人民币¥370,000,000.00元”。2月19日,崇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中储国投公司的资本及章程变动进行了备案登记。2月19日,中储国投公司通过关于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会决议,将公司注册资本由37,000万元减至36,000万元,法人股东河源赖茅古坊酒业有限公司减少注册资本1,000万元,减资后大连永通能源有限公司出资额10,000万元、出资比例27.78%,怀仁县同煜华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出资额26,000万元、出资比例72.22%。2月20日,中储���投公司在《文汇报》刊登减资公告,内容为“中储国投实业有限公司经股东会决议(同意股东河源赖茅古坊酒业有限公司减持注册资本金1000万元),将原注册资本37000万元人民币减至36000万元人民币,特告”。4月6日,中储国投公司申请注册资本减资和公司名称变更登记。4月7日,崇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备案登记,中储国投实业公司名称变更为上海昊阁实业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减至36,000万元。另查明,本院于2016年5月10日作出(2016)沪0230执112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将本案被执行人由中储国投公司变更为昊阁公司。被执行人昊阁公司于2016年8月15日交付执行款100万元。本院认为,公司是企业法人,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公司无财产清偿债务,股东出资不实或抽逃出资的,可以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在出资不实或抽逃出资范围,对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本��中,昊阁公司在中储国际公司减资退出后又进行了增资,且新股东已现金出资到位,之后,昊阁公司又部分交付了执行款,现有证据尚不能证明被执行人无财产清偿债务。申请执行人以昊阁公司在减资时未履行通知义务、未向申请执行人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为由要求追加第三人为被执行人,于法无据,法院难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山西煤炭运销集团曲阳煤炭物流有限公司要求追加第三人中储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的申请。审 判 长 蔡忠平审 判 员 王 勤代理审判员 王军涛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于正超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80.被执行人无财产清偿债务,如果其开办单位对其开办时投入的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可以裁定变更或追加其开办单位为被执行人,在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的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