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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829行审1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1-10

案件名称

西盟县森林公安局申请强制执行李某某罚款23547.5元人民币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西盟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盟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西盟佤族自治县,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西盟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云0829行审12号申请执行人西盟佤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西盟县)森林公安局。法定代表人李臣熙,西盟县森林公安局局长。被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1984年1月20日生,拉祜族,云南省西盟县人。申请执行人西盟县森林公安局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该局于2015年11月16日对被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作出的西森公林罚决字【2015】第5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确定的罚款23547.5元人民币。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西盟县森林公安局于2016年8月18日以被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已缴纳了罚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强制执行。本院审查认为,被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于2016年8月18日自行到西盟县农村信用社全额缴纳了西森公林罚决字【2015】第5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罚款金额。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销强制执行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也没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十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西盟县森林公安局撤回强制执行申请。审 判 长  饶 方审 判 员  刘春林人民陪审员  李娜克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