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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721民初124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谭XX与阳江市京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XX,阳江市京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江市分行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阳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721民初1249号原告:谭XX,男,汉族,户籍住址: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公民身份号码:×××1715。被告:阳江市京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东风三路255号新乐。法定代表人:陈建宇,该公司执行董事。第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江市分行,住所地: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负责人:肖鹏,该行行长。本院受理原告谭XX诉被告阳江市京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江市分行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谭XX没有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许文华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罗璐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