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科执字第79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5
案件名称
王海峰与被执行人刘常全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海峰,刘常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科执字第795号申请人王海峰,男,1981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乌兰浩特市。委托代理人李敬华,内蒙古松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刘常全,男,1971年12月3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现住科右前旗。申请人王海峰与被执行人刘常全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一案,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科民初字第133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刘常全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王海峰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刘常全给付申请执行人60700.00元,案件受理费659.00元,申请执行费810.0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2015年12月21日向被执行人刘常全送达执行通知书,2016年1月15日给付申请人20000.00元,余款按和解协议书履行,2016年4月1日申请人王海峰与被执行人刘常全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王海峰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刘常全未按和解协议履行时申请恢复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子厚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魏晓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