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85民初430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谢丽平与国一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丽平,国一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85民初4308号原告:谢丽平,1973年5月28日。被告:国一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临安市青山湖街道鹤亭街6号。法定代表人:余洪桂,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谢丽平诉被告国一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谢丽平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减、免交申请,应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后果。据此,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程 睿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郎思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