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鄂0881执8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荆门市高盛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施召林、邱红梅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钟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荆门市高盛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施召林,邱红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881执89号申请执行人荆门市高盛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荆门市东宝区海慧路9号。法定代表人沈忠良,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施召林,男,汉族,1967年8月20日出生,住钟祥市磷矿镇刘冲村*组**号,公民身份号码422406196708202917被执行人邱红梅,女,汉族,1972年7月29日出生,住钟祥市磷矿镇刘冲村*组**号,公民身份号码4224311972********。荆门市高盛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施召林、邱红梅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荆门市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荆裁(2014)105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荆门市高盛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8日向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由本院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施召林、邱红梅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荆门市高盛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施召林、邱红梅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荆门市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荆裁(2014)105号裁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雄审 判 员  王之山代理审判员  胡 晋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伍志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