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8民初486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03
案件名称
高广清等诉冯兴全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法院
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广清,刘秀桂,高广清之妻,亦系,冯兴全,北京市密云区新城子镇曹家路村民委员会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18民初4864号原告:高广清,男,1970年10月27日出生。原告:刘秀桂(高广清之妻、亦系高广清之委托代理人),1971年2月19日出生。被告:冯兴全,男,1964年6月28日出生。被告:北京市密云区新城子镇曹家路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新城子镇曹家路村。法定代表人:刘向中,村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史义,北京市檀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高广清、刘秀桂与被告冯兴全、北京市密云区新城子镇曹家路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曹家路村委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秀桂、被告冯兴全、被告曹家路村委会之法定代表人刘向中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史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高广清、刘秀桂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树木损失款4000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及理由:2005年,我们在密云区x镇x村“安达木河”河边北道下栽种了杨树。2016年6月2日,被告在清运河边的垃圾时,将我们种植的两棵杨树偷走,故诉至法院。被告冯兴全辩称,2016年6月2日,我受曹家路村委会主任指派,组织人员到河边清运垃圾,清运过程中并未损坏树木,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曹家路村委会辩称,2016年6月2日,我村委会确实指派冯兴全组织人员到河边清运垃圾。事后,经村委会向参与清运垃圾的人员了解,清运过程中并未损坏树木,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6月2日,被告曹家路村委会指派被告冯兴全负责组织人员,清运x村河边的垃圾。对此,原、被告双方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就原告主张其在河边的两棵树木被清运垃圾人员偷走一节,本院依法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举证和质证。二原告提交了证人何×、刘×、范×、王×1(录)、王×2的书面证言,证明二原告在河边栽有树木。对此,被告曹家路村委会认为:1、证言不能证明河边的树木归二原告所有;2、上述证言不能证明清运垃圾人员损坏了河边的树木。被告冯兴全认同被告曹家路村委会的质证意见。原告刘秀桂还提交了自己于2016年6月6日录制的视频光盘一张,视频中原告刘秀桂发问、证人刘海坡回答,刘秀桂问是不是冯兴全“端”走了河边的两棵树,刘海坡回答是。对此,被告冯兴全不予认可,被告曹家路村委会亦不予认可。同时,被告曹家路村委会向本院提交了参与清运垃圾人员刘金伟、刘普军、仇磊、郭光臣、赵秉云及村民刘海坡的书面证言。参与清运垃圾人员均证明在清运垃圾过程中,未损坏树木。刘海坡签名并捺指纹的书面证言落款日期为2016年8月3日,证明曹家路村委会在清运垃圾时未损坏刘秀桂家的树木。对此,二原告认为垃圾清运人员及刘海坡事后与曹家路村委会串通、他们是一伙儿的,但未就其质证意见提供相应证据。从二原告提交的证人何×、刘×、范×、王×1、王×2的书面证言分析,只是证明二原告在河边栽种了树木,并无其他内容,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被告损坏运走树木的事实。同时,证人刘海坡为二原告作证在前,之后又为被告曹家路村委会出具书面证明,且前后证明内容截然相反,故其证明内容不可信。被告曹家路村委会出具了清运垃圾人员的书面证言,二原告虽提出证人与曹家路村委会是一伙的,但未就其质证意见提供相应证据,本院不予采信。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二原告主张自己在河边栽种的树木被被告曹家路村委会指派的被告冯兴全在清运垃圾过程中损坏运走,但是被告曹家路村委会及被告冯兴全均予以否认,故需要二原告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存在。从双方的证据内容分析,二原告提供的证人证言不能证明其主张的事实。故二原告主张的事实及其提出的诉讼请求,缺乏直接、有效的证据支持,本院不予采信。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高广清、刘秀桂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高广清、刘秀桂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田英泽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郭赛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