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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724民初141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原告谭某某与被告谢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某某,谢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724民初1411号原告谭某某,女。委托诉讼代理人:凌灿纬,四川黎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谭某某与被告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谭某某于2016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谭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谭某某负担。审判员  田文捷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叶绪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