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3民初447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陈××与刘一×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刘一×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津0113民初4479号原告陈××。被告刘一×。原告陈××与被告刘一×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4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晓霞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被告刘一×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子一子刘二×,双方婚后感情一般。原告在一年前发现被告吸食冰毒,多次规劝,被告表示悔改戒毒,但均以失败告终。被告于2015年9月因吸毒第一次被警方抓获,后取保回家,但其于2015年12月6日再次因吸毒被抓获,现在天津市大港板桥戒毒所强制戒毒已半年之久,且仍需强制戒毒一年半之久。因被告吸毒,家中一贫如洗,原告及孩子无经济收入,故无法与被告一起生活,夫妻感情破裂。故呈诉,请求:1、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刘二×随原告生活,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500元;3、无共同财产;4、本案诉讼费由原告承担。被告刘一×辩称,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故不同意离婚。原、被告均未向法庭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0年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育一子刘二×。庭审中,原告称因被告吸毒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故呈诉。本次诉讼系原告第一次提起离婚诉讼。庭审中,被告表示不同意离婚,经法庭调解未果。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自主结婚,婚后共同生育了孩子,有一定感情基础,在共同生活期间��生矛盾,但并未导致夫妻感情达到破裂的程度。双方均应珍惜来之不易的夫妻感情和家庭亲情,庭审中被告主动表示悔过,原告可给其一次和好的机会,只要双方真诚沟通,彼此理解,还是有和好的可能的。原告未提交证据证实其与被告的夫妻感情已达到完全破裂的程度,且不符合法定准予离婚的条件,故原告要求解除其与被告的婚姻关系,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陈××的诉讼请求。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陈××担负。(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张晓霞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霍 磊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