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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03民初285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4

案件名称

何晓红与李汉锋、叶美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晓红,李汉锋,叶美玲,康国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03民初2851号原告何晓红,女,1963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梁天超、李政达,河南梁园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李汉锋,男,1962年5月8日出生,汉族。被告叶美玲,女,1962年8月29日出生,汉族。被告康国辉,男,1970年8月2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晓红与被告李汉锋、叶美玲、康国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晓红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晓红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晓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何晓红负担。审判员  董凯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朱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