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03民初285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4
案件名称
何晓红与李汉锋、叶美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晓红,李汉锋,叶美玲,康国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03民初2851号原告何晓红,女,1963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梁天超、李政达,河南梁园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李汉锋,男,1962年5月8日出生,汉族。被告叶美玲,女,1962年8月29日出生,汉族。被告康国辉,男,1970年8月2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晓红与被告李汉锋、叶美玲、康国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晓红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晓红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晓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何晓红负担。审判员 董凯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朱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