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22民初154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8-31
案件名称
鲍正武与安徽瑞泰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鲍正武,安徽瑞泰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22民初1542号原告:鲍正武。被告:安徽瑞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肥东县城新区燎原居委会钱委大道西,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27608341040(1-1)。法定代表人:韦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管斌,北京金诚同达(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冯传求,北京金诚同达(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鲍正武与被告安徽瑞泰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鲍正武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鲍正武负担。审 判 长 钟成胜代理审判员 汪 云人民陪审员 蔡忆芬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