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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民终537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李泽中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泽中,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

案由

网络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民终537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泽中,退休职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中山东路117号。负责人许杰,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周立宏,该公司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孙岩,该公司员工。上诉人李泽中因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2016)冀0104民初15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上诉人在2009年7月15日办理了资费套餐的宽带服务,并按约定交纳了相关费用。上诉人主张其办理资费套餐的宽带服务业务后,正常使用了两个月,后多次出现故障,不能正常上网,直到2012年8月31日终止宽带网络服务都没有得到修复。被上诉人不予认可,但未提供证据证明上诉人的主张是否成立。被上诉人有义务提供证据证明其是否正常给上诉人提供了宽带服务。双方的宽带业务服务履行情况未查明。上诉人在2011年1月移机,移机后宽带网络服务情况双方说法不一。移机后宽带网络服务履行情况也应当根据双方所举的证据,查明事实。故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一审判决书未写明案件的由来,不符合最高法院裁判文书格式的规定。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石家庄市桥西区法院人民法院(2016)冀0104民初156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石家庄市桥西区法院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刘建国审 判 员 宋广道代审判员 史兆宏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徐洁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