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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624民初160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11

案件名称

赵前进与赵计花相邻通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前进,赵计花

案由

相邻通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624民初1600号原告:赵前进,男,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磊,河南裕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计花,男,汉族。原告赵前进与被告赵计花相邻通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前进及其委托代理人刘磊,被告赵计花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赵前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停止侵权、恢复原状;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叔侄关系,两家宅基地相邻,原告的房屋位于被告的后面,自1995年左右原告建房两家共用一条出路至今。原、被告因琐事发生纠纷,2015年被告在新建房屋时不从该路通行,并用砖头、树枝等杂物封堵该出路,现原告无其他出路出行。赵计花辩称,原告所诉内容不真实。原告的出路是被告的宅基地,念其原告是自己的亲侄子,无偿让其通行多年。但原告及家人对我们家人多次无故找茬,被告不愿原谅原告的错误行为,不同意原告从该路通行。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赵前进与被告赵计花均系沈丘县周营乡赵庄行政村第5村民组村民,赵前进系赵计花侄子。二人宅基地同处一排,赵前进居东,赵计花位西,赵计花西与南北道路相邻,双方均在宅基上建房居住,赵前进向西从被告住宅南侧通行多年,系其唯一出路。后原、被告因生活琐事发生纠纷,赵计花以赵前进的出路系其宅基地为由,将该出路用树根、砖块等杂物封堵。为此,原告诉至本院,请求被告停止侵权、恢复原状;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村委会证明、现场照片等予以证明,可以认定。本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通行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被告赵计花在正常通行的道路上设置障碍物,侵犯了原告的通行权,故原告赵前进要求被告停止侵害、恢复原状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赵计花立即停止侵害,恢复原状,不得以堆放砖块、树根或其他任何方式妨碍、阻挡原告赵前进在被告家南侧道路上正常通行。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赵计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朱洪华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夏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