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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84刑初30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刘某甲强迫交易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

案由

强迫交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184刑初307号公诉机关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甲,男,1954年7月11日出生。因涉嫌犯强迫交易罪,于2016年2月14日由郑州铁路公安处看守所临时羁押,于2016年2月18日被新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日由新郑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6年6月16日由新郑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6年7月13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辩护人杨洪超,河南××律师事务所律师。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以新郑检刑诉(2016)2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甲犯强迫交易罪,于2016年7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金荣、代理检察员钱攀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4月至6月,被告人刘某甲和刘国学、刘银伟、刘俊超、刘伟杰、刘旭、刘杰(均已判刑)等人为承揽机场高速公路收费站房建工程,在新郑市孟庄镇口张村工地阻挡河南省公路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机场高速改扩建工程三标工程施工,致使该公司三标工程的机器设备、仪器、施工工具受损,工程不能按期完工受到巨大损失。经河南省浩华资产评估事务所鉴定,该公司项目部停工期间损失价值为188448元。针对以上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并有同案犯的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咨询报告书,户籍信息,前科证明,到案经过,侦破报告,相关书证等证据证实,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强迫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庭审中,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提出如下量刑建议:被告人刘某甲系主犯,初犯,坦白,未遂,取得谅解,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并处罚金。被告人刘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但认为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偏重,希望从轻处罚。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认为是刘某乙事前提议,事中纠集人员指挥阻挡施工,并将工地仪器损坏。而刘某甲并未参与指挥和毁损仪器的行为,只是听从刘某乙安排,主观恶性小,不应当认定为主犯,刘某甲系老年人,自愿认罪,建议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至6月,被告人刘某甲和刘国学、刘银伟、刘俊超、刘伟杰、刘旭、刘杰(均已判刑)等人为承揽机场高速公路收费站房建工程,在新郑市孟庄镇口张村工地阻挡河南省公路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机场高速改扩建工程三标工程施工,致使该公司三标工程的机器设备、仪器、施工工具受损,工程不能按期完工受到巨大损失。另查,河南省公路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机场高速改扩建工程三标工程施工,因被告人阻工,造成该公司项目部直接损失价值为12万元。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庭审示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被告人刘某甲供述,2015年3、4月份的一天,刘某乙给他打电话让他到刘某乙的羊舍去商量承包机场高速改扩建三标段项目的事情,他到后看到刘某乙、刘某庚、刘某戊、刘某丙伟等人在场,后来因为没有谈好,也没干成。后来有一天发现项目部开始建设了,他们几个很生气就到施工现场,刘某乙把工地上的地庄某拔掉了,还把撒白灰的铁钎夺了,不让工人施工。他们几个人还每人拿出1000元钱作为资金使用,刘某己负责解决承建工程的资质,利润大家平分,还通过支书、村长从中说和调解,项目部也没有让他们干,他们阻挡了几次项目部施工的事实。2、同案犯刘某乙供述,2014年3月左右,河南机场高速改扩建工程开始在口施工,2015年4月开始北收费站的房建工程建设。4月中旬一天他开车到北收费站房建工地,看到正在建彩板房,他对施工人员说这是他们村的地,让先别干这个活。他把施工栽好的木桩拔掉了,工人就离开现场不干活了。隔了有十几天,他和同村的刘某甲、刘杰、刘银伟、刘伟杰、“小二”(刘俊超)商量要干房建的活。他们几个都去工地上,他看到工人已经测量好桩位把木桩钉好了,他们对工人说还没协商好这个事,不能干,他把木桩拔掉了两个。过了一会有人报警了,民警到现场告诉他们不能打架,自行协商。工人离开现场后,他们几个就回村了。5月初他又去过一次,他到现场把工地上的路某踢倒了,具体多少米记不清了。过了2、3天他又去工地把现场施工的测量仪器抱走放到他车的后备箱里,过了一会工人不干了,他又还给工人了。5月底他又去了一次,在现场拔掉了几个测量好钉在地上的木桩。5月30日上午,项目部联系他、刘某甲、刘某戊、刘某庚、刘某丙伟、刘某丁到项目部协商阻挡工程这个事,刘某甲提出承包房建工程并且包工包料,项目部说工程是通过招标承包的,不能让他们干,他和刘某甲在会议记录上签了字就离开了。这期间,他让刘某己负责资质证书的事情,为了便于接工程。3、同案犯刘某庚供述,2015年5月份的一天晚上,他三叔刘某乙打电话让他到刘某乙的羊场商量干北收费房建工地的工程,想干活的人都在。当时他家有两台挖掘机,他也想干这个活,就到羊场去,刘某乙、刘某甲、刘某戊、刘某丁、刘某丙伟都在那,他们一起在羊场等书记张某甲,因为张某甲负责协商他们和项目部之间的承包事情。后来张某甲来了告诉他们要承包工程的话,需到项目部去给项目部的人谈。后来张某甲走了,他们都回家了。商量承包时,刘某乙说:包工需要多少钱他们几个人兑出来,赚到的钱怎么分都没提,但是大家心里明白也就是平分。在场的有他、刘某乙、刘某甲、刘某戊、刘某丁、刘某丙伟、刘某己共七人,都同意这个样包活,刘某己负责找手续和资质。第二天上午刘某乙又给他打电话说他们今天上午去机场高速改扩建工程项目部去谈包工的事。他忙完自己的事情后,准备过去项目部参加协商工程的事,走到项目部门口时,他看到刘某乙、刘某甲、项目部的人、张某甲、刘某辛从项目部出来,他就自己回去了。又一天下午,具体时间记不清了,刘某乙打电话让他赶紧去。当时他就知道刘某乙在北收费房建施工现场,电话里还有骂架的声音,他就过去了。到施工现场看到刘某乙、刘某甲、刘某戊、刘某丁、刘某丙伟都在现场,项目部的施工的工人正在现场测量、钉桩、放线撒白灰,刘某乙挡着那个撒白灰的人不让干活,说正协商这事,不能干。然后那个人就和刘某乙撕扯在一起对骂。刘某甲、刘某戊、刘某丁、刘某丙伟都在现场站着的事实。4、同案犯刘某戊供述,他伙同刘某乙等人为强揽工程阻挡机场高速三标段工程施工的犯罪事实。与被告人刘某庚的供述基本一致,并能相互印证。5、同案犯刘某丙伟供述,是他村的刘某乙给他说,机场高速工地占用了他们村的地,他们几个合伙干项目部的北收费站房建的活。他感觉可以合伙干还能挣些钱,就和刘某乙、刘某庚、刘某甲、刘某戊、刘某丁去工地挡着人家施工了。他去了二三次,他参加的这几次刘某乙、刘某甲、刘某庚、刘某丁、刘某戊都去了。今年5月份的一天,刘某乙过来说工地开工了,他们过去挡着不能让工地干,刘某乙让他和“小狗”(刘某甲的小儿子)先过去,刘某乙再找几个人一会过去。他就坐上“小狗”的小汽车去了北收费站房建工地。他们到工地后发现项目部的工人正在现场测量、钉木桩、放线撒白灰。他和小狗过去把工人钉好的木桩拔掉几个,并说这还没商量好,不能干。他们就在那挡着工人不让干。过了一会刘某乙开着其自己的车过来了,对干活的工人说这是他村的地,事情还没商量好,不能干这个活。他们三个在那待了一下午,项目部的人也就没有干成活。还是5月份的一天晚上,刘某乙给他打电话让他去商量干北收费站房建的事情,他就到刘某乙的羊场。一会,刘某甲、刘某丁、刘某庚过来了,口的书记张某甲也来了。张某甲给他们几个说了干活的事情,具体怎么说的他记不清了,最后张某甲让他们第二天到项目部去谈干活的事情。张某甲走了之后他们几个商量着每人算一股。最后刘某乙说:明天去项目部谈事需要每人兑1000块钱,交到银伟那。其他人也都同意了,然后他和刘某甲当场每人拿出1000元钱,其他人怎么说记不清了。后来他们几个一起去工地阻挡项目部的施工,去的次数和时间他记不清了。6、同案犯刘某丁供述,2015年过完年,刘某乙说机场高速北收费站那边的活让他干先垫资。在收费站房建工程施工之前有十几天,刘某乙又找到他,让他一起干收费站房建工程。2015年5月底的一天下午,北收费站的施工队开始干活了,当时他正在其小卖部看店,刘某乙给刘某丙伟打电话,刘某丙伟到其小卖部叫他一块去其村东某的高速公路收费站工地。到工地他看见当时刘某乙正在和施工方吵架,具体说的什么他记不清了。他和刘某丙伟到工地以后,他看见刘某乙和刘某甲都在那里,没有一会儿,刘某庚和刘某戊就过来了。刘某庚过去以后看到有人在骂刘某乙,刘某庚就上前去帮着刘某乙吵架。他在那里停了有半个小时左右,就回家了。7、同案犯刘某己供述,2015年3、4月份的一天早上,刘某乙给他打电话说:“机场改扩建房建工程,占我们村的地,我们得挣钱。西如我们几个商量阻挡他们施工,咱们应该会干成。你帮忙找一个资质,没有资质就是活弄过来也干不成活,没法挣钱。你弄成的话不会亏了你,水电活给你,让你挣钱。”他当时想着要是真弄成了自己也能干活,就同意了。过了几天,刘国学让他找一个省一级的承包房建工程的资质,准备干北收费房建工程。隔了三四天,他找来个省级的资质,他就和刘某乙联系了把资质给刘某乙了。承建高速北收费站的房建工程要具有资质,通过招标的方式承包工程,而且应该已经招标过了。他是从河南省信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找来的资质。8、被害人石某乙陈述,他是河南省公路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机场高速改扩建工程三标经理部后勤主任,他们的工地是郑州机场高速公路扩建工程三标,施工现场主要是在新郑市孟庄镇口张村。2015年4月15日,他们按照工程进度开始北收费站房建项目施工时,刘某乙到他们工地骂施工工人,不让工人干活,当天工人没干成活。5月5日上午,刘某乙到施工现场把他们工地的路某踢倒了约20米,派出所民警到现场后把刘某乙等人劝走了。5月8日刘某乙又到工地将他们GPS测量桩拔掉了几个,然后将一个GPS测绘仪抱起来扔到其车上,施工人员过去和刘某乙商量好还给他们了,这个GPS测绘仪被刘某乙摔坏了,现在已经返厂维修了。5月25日刘某乙又到工地拔掉了几个GPS测量桩。5月30日上午,他们项目部联系刘某乙协商这个事,还找了口张村的支书、村长从中调解。刘某乙、刘某甲和他不认识的几个村民参加了,刘某乙提出承包房建工程,他们没有答应。从4月15日至6月3日,刘某乙几个人一直阻挡施工,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有12万元。9、证人贾某乙真证实,2014年3月份他到机场高速改扩建工程三标段项目部负责协调有关工程的工作,他们项目部地址在新郑市孟庄镇口张村,施工地点也在口。2015年以来,工程部的石某乙给他说有人在工地上阻扰施工,让他去协调,新郑市公安局民警也去了,他们一起把阻扰施工的人劝走了。刘某乙走之后他们工程部的人要重新打桩,打桩之后刘某乙又到工地上拔桩,这样的事情大概有五六次,具体多少次他记不清了,直到2015年5月30号项目部的领导组织村干部通知刘国学到项目部办公室协调关于工程部施工的事情。当时他也在场,刘某乙提出要求干工程部的房建的工程,但是这个工程已经通过招标承包给别的公司了,无法满足刘某乙的要求,这次协调没有结果,他们工程部没有再开展工作。2015年5月30日,他、石某乙和刘国学、刘某甲、口张村支书、村长、张宝贵、还有个女妇联主任、刘军伟一起在他们项目部办公室协商过,当时刘某乙提出承包房建工程,并且包工包料。他们没有答应,刘某乙、刘某甲在会议记录上签上了他们的名字。之后刘某乙几个人就离开了工程项目部。10、证人王某证实,他是河南省公路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机场高速改扩建工程三标经理部、施工现场管理员。他证实2015年5月份刘某乙带人到他们施工现场闹事的情况。与被害人石某乙的陈述、证人贾某乙真证实的内容基本一致,并能相互印证。11、证人刘某癸证实,他是河南省公路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机场高速改扩建工程项目部副经理,他证实的内容与证人王某证实的内容基本一致,并能相互印证。12、证人刘某子证实,他是郑州安丰安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工人,公司在机场高速改扩建项目工程的工地施工,2015年5月8日,他和施工队的刘某丑、刘某寅、刘某卯,还有项目部的几个技术员到工地现场进行放线、放桩、GPS测量,他们快干好时,刘某乙自己开车过来不让干,刘某乙把他们撒好的白灰踢了踢,放好的木桩拔了,刘某乙开车走了。到下午,他们又开始撒白灰放桩进行测量,刘某乙又来了,弄的他们没有再施工。这期间,刘某乙来过几次,最后一次带着刘某戊、刘某庚、刘某丁、刘某甲、刘某丙伟一起阻碍他们施工。13、证人刘某辛证实,他自2011年任新郑市孟庄镇口张村主任至今,2015年5月份,刘某乙、刘某甲等人阻碍机场高速北收费站工地施工的事实情况。14、证人张某甲证实,他是新郑市孟庄镇口张村书记,机场高速改扩建工程三标段占用他们村土地,该公司项目部在他们村施工时,刘某乙、刘某甲等人多次到工地阻挡施工,主要是刘某乙想干北收费站房建工程的事实。15、机场高速改扩建工程三标收费站房建被阻工的情况汇报和情况说明及照片,证实被告人刘某甲及同案犯刘某乙等人阻挡施工,给被害人造成的损失情况。16、补偿款发放表及证明,证实孟庄镇口高速公路扩建占地补偿款已发放完毕的情况。17、户籍证明和前科证明,证实被告人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且无违法犯罪记录。18、刑事判决书一份,证实同案犯已被判处刑罚的情况。19、到案经过、侦破报告证明被告人刘某甲到案的情况和案件侦破情况。20、谅解书一份,证实被告人刘某甲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21、社区矫正调查评估表,证实被告人刘某甲符合社区矫正条件。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与同案犯刘某乙、刘某庚、刘某戊、刘某丙伟、刘某丁、刘某己结伙以暴力手段强迫他人交易,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强迫交易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犯强迫交易罪,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对被告人刘某甲应在上述法定刑幅度以内判处刑罚。被告人刘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本院在对被告人刘某甲的量刑过程中,充分考虑了以下量刑情节:1、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2、系初犯、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3、已经着手犯罪,但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偏重,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刘某甲系从犯及可以适用缓刑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综上,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犯罪情节较轻,且平常表现良好,确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在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以对其宣告缓刑。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甲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书面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赵梅香人民陪审员  吕慧敏人民陪审员  魏学锋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时晓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