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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822民初173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宋生兰与焦作市方园运业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解放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生兰,焦作市方园运业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解放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22民初1733号原告宋生兰,女,1966年3月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辛泽良,博爱县经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焦作市方园运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侯振德,该公司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解放支公司。负责人杨思蕃,该公司经理。原告宋生兰诉被告焦作市方园运业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解放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宋生兰于2016年8月22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宋生兰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生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44元,减半收取972元,由原告宋生兰负担。审判员 刘 晓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继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