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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21执13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刘龙追缴违法所得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龙,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检察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21执132号公诉机关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检察院。被执行人刘龙,男,1983年9月28日出生,汉族,枣强县张秀屯镇西尧头村。枣强县人民法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2014)枣刑初字第197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刘龙银行存款人民币1718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桂芳执行员  杜志广执行员  许建奎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