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6刑更字159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王玉明犯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玉明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刑更字1595号罪犯王玉明,现在江苏省南通监狱服刑。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7年12月26日作出(1997)盐刑初字第11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玉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该犯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于1998年1月19日以(1998)苏刑终字第6号刑事判决,维持对该犯的定罪量刑。1998年3月25日交付执行。2000年8月2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又以(2000)苏刑执字第672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02年11月29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还以(2002)苏刑执字第929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本院曾以(2005)通中刑执字第144号、(2010)通中刑执字第1129号、(2013)通中刑执字第1861号刑事裁定,共对其减刑四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七年。执行机关江苏省南通监狱于2016年7月27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南通监狱《假释建议书》提出,罪犯王玉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符合假释条件,建议予以假释。检察机关认为:执行机关提请的对罪犯王玉明假释建议符合条件和程序。罪犯王玉明原住所地司法局出具评估意见:同意接收,予以监外监督。经审理查明,罪犯王玉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自上次减刑后,被评为监狱表扬三次,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相关材料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在本院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不同意见。本院认为,罪犯王玉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符合法定假释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玉明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至2018年9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珑珑审 判 员 陆海滨代理审判员 丁净玉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许红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