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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582执34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2-24

案件名称

长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金州支行与集安诚泰参茸有限责任公司、焦守明、焦淑凤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集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金州支行,集安诚泰参茸有限责任公司,焦守明,焦淑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582执343号申请执行人长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金州支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法定代表人:国志宇,行长。委托代理人:黄振波,男,汉族,通化市人,系长春农商行法律顾问,住所地通化市。被执行人:集安诚泰参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焦守明,系董事长。被执行人:焦守明,男,汉族,集安市人,住所地集安市。被执行人:焦淑凤,女,汉族,集安市人,无职业,住所地集安市。三被执行人委托代理人:焦淑莲,女,汉族,集安市人,系被执行人焦淑凤、焦守明、诚泰参茸公司代理人,住所地集安市。申请执行人长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金州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集安诚泰参茸有限责任公司、焦守明、焦淑凤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焦淑凤所有的位于集安市清河镇清河大街房屋所有权证号为00058657号,面积508.54方米的房产一处及土地证号0582114**号,面积876.27平方米的国有土地进行评估拍卖,买受人白纹先以最高价176.56万元的价格竞买取得。现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同意对本案本次终结,本次终结的金额为25.43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集安市人民法院(2016)吉0582执3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本次终结标的为25.43万元。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宋玉胜执行员  刘成坤执行员  李 强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袁永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