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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24执19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刘涛与刘访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涛,刘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24执192号申请执行人:刘涛。被执行人:刘访。本院在执行刘涛申请执行刘访买卖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刘涛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由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2日作出的(2016)陕0424民初19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刘访给付饲料欠款23250元及违约金3500元;并承诉讼费468、执行费300元。本院已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多次执行,我院在银行、车管、房管、工商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刘访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陕0424执192号执行案件的执行。申请人若有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史志强代审判员 梁小强代审判员 袁 飞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车 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