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424执19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刘涛与刘访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涛,刘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24执192号申请执行人:刘涛。被执行人:刘访。本院在执行刘涛申请执行刘访买卖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刘涛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由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2日作出的(2016)陕0424民初19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刘访给付饲料欠款23250元及违约金3500元;并承诉讼费468、执行费300元。本院已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多次执行,我院在银行、车管、房管、工商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刘访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陕0424执192号执行案件的执行。申请人若有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史志强代审判员 梁小强代审判员 袁 飞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车 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