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982民初493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山东省新泰市润兴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无锡宝德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省新泰市润兴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无锡宝德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82民初4932号原告山东省新泰市润兴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泰市羊流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2776324889L。法定代表人高会廷,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进,山东青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无锡宝德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区城南路32号4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3MA1MCPN924。法定代表人麻杰,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省新泰市润兴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无锡宝德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无锡宝德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省新泰市润兴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无锡宝德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诉讼保全费人民币220元,由原告山东省新泰市润兴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玉林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