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1084民初401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13

案件名称

朱某与倪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倪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084民初4016号原告:朱某。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健,江苏日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倪某。原告朱某与被告倪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5日立案。原告朱某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朱某负担。)审判员  龙启祥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阮霄霞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