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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83民初字218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5

案件名称

杨某某诉邹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邹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83民初字2189号原告杨某某,住德惠市。被告邹某某,住德惠市。杨某某诉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7日立案,2016年8月22日,杨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杨某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返还原告150元,由原告负担150元。邮寄费112元,由原告负担112元。代理审判员  朱立奇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荣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