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83民初字218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5
案件名称
杨某某诉邹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邹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83民初字2189号原告杨某某,住德惠市。被告邹某某,住德惠市。杨某某诉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7日立案,2016年8月22日,杨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杨某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返还原告150元,由原告负担150元。邮寄费112元,由原告负担112元。代理审判员 朱立奇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荣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