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81行审2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7
案件名称
天长市森林公安局与赵玉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长市森林公安局,赵玉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皖1181行审24号申请执行人:天长市森林公安局,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法定代表人:张天泽,该局局长。被执行人:赵玉亭,农民。申请执行人天长市森林公安局以被执行人赵玉亭在法定期间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没有提起行政诉讼,仅部分履行天森公林罚决字(2015)第4号森业行政处罚决定为由,于2016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认为:天长市森林公安局作出的天森公林罚决字(2015)第4号森业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天长市森林公安局申请强制执行的天森公林罚决字(2015)第4号森业行政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赵玉亭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丘 泉审 判 员 卢 林人民陪审员 郭学生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芦加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