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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81执恢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07

案件名称

李建平与宋增山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建平,宋增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林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581执恢4号申请执行人李建平,男,1957年11月生,汉族。被执行人宋增山,男,1954年2月19日生,汉族。李建平申请执行宋增山债务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人48300元。经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结果未查到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二、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可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彭国喜审判员  石建青审判员  李晓飞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朝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