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203民初47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包淼诉刘淑云、李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包淼,刘淑云,李生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03民初475号原告包淼,男,1988年9月4日出生,蒙古族,个体业户,住齐齐哈尔市建华区西大桥街道八0一社区144组。委托代理人张庆华,黑龙江张庆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淑云,女,1963年2月1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齐齐哈尔市建华区八0一社区144组。被告李生,男,1960年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包淼与被告刘淑云、李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包淼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包淼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包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包淼负担。审 判 员 张彦红人民陪审员 林 彦人民陪审员 徐桂莲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倪德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