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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03民初47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包淼诉刘淑云、李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包淼,刘淑云,李生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03民初475号原告包淼,男,1988年9月4日出生,蒙古族,个体业户,住齐齐哈尔市建华区西大桥街道八0一社区144组。委托代理人张庆华,黑龙江张庆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淑云,女,1963年2月1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齐齐哈尔市建华区八0一社区144组。被告李生,男,1960年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包淼与被告刘淑云、李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包淼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包淼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包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包淼负担。审 判 员  张彦红人民陪审员  林 彦人民陪审员  徐桂莲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倪德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