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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民终735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海南中航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沈阳市沈徐鑫工程机械销售处、沈阳荣达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李文江票据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海南中航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沈阳市沈徐鑫工程机械销售处,沈阳荣达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李文江

案由

票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1民终735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南中航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聂向东,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艾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沈阳市沈徐鑫工程机械销售处。委托代理人:王菁华。原审第三人:沈阳荣达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秀。原审第三人:李文江。上诉人海南中航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沈阳市沈徐鑫工程机械销售处、原审第三人沈阳荣达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李文江因票据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2015)沈河民四初字第14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本案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3月20日,被告作为出票人签发了编号为XXXXXXXXXXXXXXXX沈阳农村商业银行转帐支票一张。该票据载明,收款人为沈阳市沈徐鑫工程机械销售处,金额为人民币XXXXX元,用途为货款,付款银行为沈阳农村银行沈河支行营业部。2015年3月30日,第三人李文江将诉争转帐支票存入银行,沈阳农村商业银行以该支票透支为由,将该张转帐支票退回。原、被告因票据付款问题发生纠纷。原告于2016年6月16日起诉来院。另查明,2014年6月18日,第三人李文江与沈阳荣达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绿化工程承包合同,双方将坐落于沈阳市皇姑区塔湾街中海寰宇天下项目的部分工程分包给李文江施工。双方在结算工程时,第三人沈阳荣达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将上述转帐支票交与李文江。在该院审理过程中,依被告申请,追加李文江、沈阳荣达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为本案的第三人。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转帐支票、沈阳农村商业银行退票、承包合同、情况说明、工程承包合同等证据经庭审质证,予以确认,在卷佐证。原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出票人签发支票后,应当按照签发的支票金额承担向该持票人付款的责任。由于被告签发的支票金额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银行处持有的存款金额,被银行拒绝付款,被告作为支票的签发人,应当承担向支票持有人付款的责任。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按照支票票面金额支付人民币XXXXXXXXXXX元及利息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关于被告提出的第三人李文江与荣达公司之间的承包工程存在质量的抗辩,由于被告不能提供证据证明与被告之间有直接的债权债务关系,亦不能证明原告恶意持有诉争支票,因此,被告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九条、第九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海南中航天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沈阳市沈徐鑫工程机械销售处沈阳农村商业银行XXXXXXXXXXXXX转帐支票的票面金额人民币XXXXXXXXX元;二、被告海南中航天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阳市沈徐鑫工程机械销售处农村商业银行XXXXXXXXXXX转帐支票的票面金额XXXXXXXX元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5年4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850元,由被告海南中航天集团有限公司承担。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宣判后,海南中航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1、本案管辖错误,本案应当由原审被告所在地管辖;2、一审程序违法,上诉人从未收到开庭传票、举证通知、民事判决书等法律文书,上诉人没有委托任何人出庭参加诉讼;3、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案外人李文江承包了沈阳荣达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一部分绿化工程,该工程质量普遍不达标。一审法院只就书面证据进行审查,得出结论过分草率;4、原审判决书出现书写错误,逻辑混乱等问题。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2、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二审的诉讼费用。沈阳市沈徐鑫工程机械销售处辩称,请求维持原审判决,驳回上诉。管辖权没有问题,应该由付款行所在地法院进行管辖,票据真实、合法、有效。原审第三人李文江述称,同意维持原审判决。原审第三人沈阳荣达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出庭应诉,也未提交书面意见。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涉案票据付款银行为沈阳农村银行沈河支行营业部,沈河区法院对该案行使管辖权并无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第七十条规定,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可以请求被追索人支付下列金额和费用:(一)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二)汇票金额自到期日或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第九十三条规定,支票的背书、付款行为和追索权的行使,除本章规定外,适用本法第二章有关汇票的规定。原审法院判决海南中航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沈阳市沈徐鑫工程机械销售处承担支付票面金额及利息的责任并无不当。上诉人的其他上诉理由亦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故本院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综上,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8850元,由上诉人海南中航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孙玉明审 判 员  庄 俐代理审判员  刘 鹏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董 月本案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