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鄂0581民初162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邹某与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某,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581民初1629号原告邹某。被告曹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邹某诉被告曹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邹某未按人民法院通知预交案件受理费,本案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袁昌桂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向小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