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581民初162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邹某与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某,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581民初1629号原告邹某。被告曹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邹某诉被告曹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邹某未按人民法院通知预交案件受理费,本案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袁昌桂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向小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