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85民初671-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高华宇与郑连平、郑玉玲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华宇,郑连平,郑玉玲,高华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5民初671-1号原告高华宇,居民。被告郑连平,居民。被告郑玉玲,居民。被告高华印,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华宇与被告郑连平、郑玉玲、高华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自行和解,原告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华宇撤回对被告郑连平、郑玉玲、高华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88元,减半收取9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桂玲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訾 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