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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5民初671-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高华宇与郑连平、郑玉玲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华宇,郑连平,郑玉玲,高华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5民初671-1号原告高华宇,居民。被告郑连平,居民。被告郑玉玲,居民。被告高华印,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华宇与被告郑连平、郑玉玲、高华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自行和解,原告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华宇撤回对被告郑连平、郑玉玲、高华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88元,减半收取9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桂玲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訾 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