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822执保7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宋俊霞与张强、张胡闹无因管理纠纷、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俊霞,张强,张胡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博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822执保77号��请执行人宋俊霞,女,1980年3月11日出生,证件号码410822198003115028。被执行人张强。被执行人张胡闹。申请执行人宋俊霞与被执行人张强、张胡闹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博爱县人民法院于作出的(2016)豫0822民初1265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张强、张胡闹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宋俊霞于2016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张强、张胡闹偿还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款,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强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兴瑞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志敏 来源:百度“”